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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解除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申请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