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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单位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4、收费标准: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申报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
1、登记请示(写明单位名称、性质、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相关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法人登记申请表(从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表);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
6、章程;
7、章程核准表(从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表);
8、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和执业资格证明(从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表);
9、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旧账整理:
主要原因通常有以下这些:
1、公司管理不规范,造成会计错记、漏记,没办法准确核算的。
2、会计经验不足,科目设置不当,导致核算不正确的。
3、频繁更换会计,中间交接不清楚的,导致税务错报,漏报;核算方法前后不一致的。
无论是上面的哪一种原因,这样的账务肯定是经不起任何部门检验的,这样的账务处理,不要说避税了,不被罚款就是好的,所以规范的账务处理,是我们合法避税的前提。
整理旧账要用到的资料有:
1、旧账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银行对账单;
3、旧的账本;
4、纳税申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
5、原有的审计报告等。
整理烂账服务内容:
一、建账。
二、整理原始凭证(包括发票、银行票据、出入库单等法定票据)。
三、编制记账凭证。
四、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明细账)。
五、出具财务报表。
六、分析客户税收、帐务处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