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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及好处:
一、商标权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商标权利保护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现在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二、企业可以通过海外商标注册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短期内塑造国际品牌;
三、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为他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付巨额赔偿;
四、目前在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期的确立对于涉外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非常重要;
五、由于未能及时进行涉外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抢先申请注册,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六、商标注册完成需要一定的周期,大部分国家从申请到注册完成一般需要1-2年左右的时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在先进行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
七、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的不断推广和使用,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比有形资产更具价值。
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加入《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目前欧盟成员国有: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 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多个国家。
欧盟商标的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3、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4、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4、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申请注册周期约 12-15个月;
6、申请成功有效期为10年。
注册所需资料:
1、企业名称、地址;
2、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清单等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章;
5、授权委托书;
6、商标图样5份,图像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果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涉外商标:
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
在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待原则办理。”这就是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申请方式:
1、通过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2、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到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
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所有人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国际注册:
1、直接制,即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的,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
2、代理制,即申请人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