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商服务>>其他服务
国家总局核名
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新设立企业的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该企业在2个以上省份设立企业。
三、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